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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處理程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0095
號
函 |
主 旨:函詢信用合作社出售不良債權予以資產管理公司之處理程序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高市財政三字第○九一○○一四五九一
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整批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所發生之折損較單筆
處分承受擔保品方式為大,對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有相當程度影響,
其處理程序應比照社有不動產處分作業,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三月一日
台 (78) 內地字第六七三二九五號函規定,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經
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辦理。上開處分程序如有變更為一般業務處理程
序必要,應取得社會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核准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10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