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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公司債之經紀、自營業務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1165
號
函 |
主 旨: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公司債之經紀、自營業務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票券金融公司。
說 明:一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公司債之經紀、自營業務之規定如下:
(一) 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公司債經紀、自營業務應經董事會通過,再
檢具申請書 (如附件) 及營業計畫書,向本部申請同意後,依規定
取得證券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及許可證照後,始
得營業。
(三) 前開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市場評估及經營策略。
2 作業方式及流程。
3 會計處理。
4 風險管理作業及額度控管。
5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二 參照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票券金融公司之市場定位及未來發展方
向」座談會,票券業者所提調降短期票券保證背書承作額度,並開放
辦理公司債經紀、自營業務之建議,並為減少票券金融公司承擔之信
用風險,以加強其財務結構,俾有利其繼續增辦新種業務項目之可行
性,請併轉知各票券金融公司應妥為規劃,迄九十二年底票券金融公
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五倍。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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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4 月號 55-5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