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核備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
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另為利公務機關遇有查詢之問題或困難時
,得向該窗口反映,各銀行於總行建置統一之連繫及諮詢窗口,並由該窗
口協助公務機關處理相關問題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94720
號
函 |
主 旨: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
業要點」(如附件),准予核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請
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01 年 6 月 14 日全授字第 1011000545A 號函辦理
。
二、來文說明三(二)所述銀行以下措施,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一)各銀行除將所訂實際收費標準公布於網站外,並報送 貴會彙整公
布於網站,以利依法得查調金融機構客戶資料之公務機關查詢利用
。
(二)請各銀行於總行建置統一之連繫及諮詢窗口,以利公務機關遇有查
詢之問題或困難時,得向該窗口反映,並由該窗口協助公務機關處
理相關問題。
(三)各公務機關就批次查詢已有訂定統一查詢格式之案件(如:稅捐機
關),請各銀行依其規定格式回覆查詢機關,以避免查詢機關之困
擾。
(四)請銀行務必遵守旨揭要點第七條所訂保密規定,不得向客戶洩密,
以避免造成執行機關之困擾。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法
務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均含附件)
附 件: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本公會 101 年 5 月 31 日第 10 屆第 4 次理事會議核議通過
金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94720 號函准核備
第 1 條 為利會員機構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及法院(包括檢察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同)扣押解繳等作業,得合理反應
作業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關,係指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
、檢調、警察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第 3 條 本要點所稱客戶資料,係指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與會員機構間
往來各項金融交易資料。
第 4 條 公務機關向會員機構查詢客戶資料,會員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所
定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會員機構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解繳客戶扣押款項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
;但刑事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不予收取。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一、電腦印列資料
依個別會員機構成本結構、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
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各會員機構自行訂定收費標準
,惟每一客戶最低收費新臺幣 50 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100 元。
二、紙本資料(例如各式單據、傳票、帳冊…等)
依個別會員機構成本結構、查詢資料之屬性、處理之難易
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各會員機構
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收費最低新臺幣 250 元
,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500 元;但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 4
名客戶,仍以 4 人計收費用。
三、批次查詢案件
(一)有備妥磁片者
1.未達 1000 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 300
元。
2.1000 戶以上未達 5000 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
逾新臺幣 800 元。
3.5000 戶以上未達 10000 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
得逾新臺幣 1200 元。
4.10000 戶以上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 170
0 元。
(二)如未備妥磁片而需由銀行人工登打資料者,依個別會員
機構額外耗費成本酌予加收費用,惟每一客戶不得逾新
臺幣 10 元。
(三)公務機關之批次查詢如未訂定統一查詢格式,而需會員
機構按查詢個案交由資訊人員個別設計程式者,會員機
構得依個案額外耗費之成本酌予加收費用。
四、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依個別會員機構成本結構、郵寄費用等之差異,由各會員
機構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收費不得逾新臺幣 2
50 元。
五、透過「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是否開立存款帳戶按
每一客戶收費不得逾新臺幣100元。
第二項第一、二及五款查無客戶資料及第四款解繳案款為 0
之案件,免予收取作業費。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作業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者,由會員機構將
公務機關函詢之資料備妥後,連同查詢費用明細及收據,
寄還公務機關,並請該公務機關將費用匯入會員機構指定
帳戶,或開立支票寄交會員機構。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收費者,由會員機構逕自送交執
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之執行案款內扣取。
三、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收費者,由財金資訊公司按季彙
總查詢筆數後,檢附查詢費用明細及收據,寄達查詢公務
機關,並請該公務機關將費用匯入財金資訊公司指定帳戶
,或開立支票寄交財金資訊公司。財金資訊公司就前述查
詢資料每筆收取新台幣 3 元,其餘由財金資訊公司透過
跨行清算系統,按季平均撥付全體會員機構帳戶。
第 7 條 會員機構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
之資料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會員機構提供前項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公務機
關應予保密。
會員機構應提供正確資料,並注意處理時效,以避免造成查詢
機關之作業困擾。
第 8 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
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