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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落實受理開戶審核及發給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等控管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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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3180
號
函 |
主 旨:邇來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之異常事件,應強化空白支票核發之控管,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下列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銀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依據貴會所訂「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
8 點規定,對新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領用空白支票、空白本票
情形,應指定部門或專人作不定期內部檢查。
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遵守上開規定外,並應注意受理開戶審核及發
給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強化控管:
(一)受理開戶審核時,應落實認識客戶之程序,除書面文件應具備,對
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
瞭解。開戶後並應作不定期查證或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
虛設行號之情形。
(二)發給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
。如發覺囤票情事,應請存戶說明原因,就存戶說明未回籠支票原
因,宜切實查證後方得受理發票。
三、本案應納入銀行自行查核與稽核項目,並要求營業單位切實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