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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就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
準者,應依上述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定格式,提供相
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不宜與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約定
,於其要求時始配合提供,以落實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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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票)字第
1090206531
號
函 |
主 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確實執行短線交易防制措施,請查照。
說 明:一、為利銷售機構執行境外基金短線交易防制措施,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於 109 年 3 月 19 日以中信顧字第 109
0800086 號函轉知各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務必將短線交易之具體認定
原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基金資訊公告平台公告並正式通知銷
售機構。
二、檢送前函影本如附件,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銷售機構),得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境外基金資訊公告平台查詢各總代理人公告之
短線交易具體認定原則,並應將短線交易天期參數鍵入其資訊系統控
管。
三、併請提醒所屬會員(銷售機構),就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本會證券期
貨局所定格式,提供相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不宜與境
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約定,於其要求時始配合提供,以落實法令遵
循。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