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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所需資金放款,得依所列項目及時點,
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後,不計入銀行法第 72-2 條限額控管,惟銀行仍應
定期追蹤貸款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後續追蹤未符得排
除項目資金用途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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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90134231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
於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3 月 18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04023 號函辦理
。
二、為協助都市更新案件之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銀行辦理「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所需資金之放款,得依附件所列之項目及時點
,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後,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惟銀行仍應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
後續追蹤未符得排除項目之資金用途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終未
取得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者,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內政部、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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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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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