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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現金卡逾期放款比率之監理指標暨相關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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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38011073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金融機構現金卡發卡品質,健全其業務經營,茲訂定本部現金卡逾
期放款比率之監理指標暨相關監理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及 貴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全授字
第○七四一號函辦理。
二、現金卡放款之逾期定義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
九二八三四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六五六四號
函規定。
三、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者,本部相關監理措施如下:
(一) 逾期放款比率三%以上但低於五%者,將以書面函知發卡機構應注
意避免現金卡資產品質惡化,並研提改善計畫。
(二) 對於逾期放款比率五%以上但低於八%者,將予以糾正,並限期發
卡機構三個月內改善資產品質。
(三) 逾期放款比率八%以上者,暫停現金卡業務承作 (不包括掛失補發
卡) 。
四、本規定自發卡機構報送九十三年八月底資料開始施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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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8 月號 第 8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5 輯 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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