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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廢止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授信業務之函釋二則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7320
號
令 |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四日台財融字第七九○二九九六四四號函及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三二○○○六一五號令。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台北市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08 期 3013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 月號 第 3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9 年 9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90299644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5 月 21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3
2000615 號令,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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