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自 96 年 2 月起,各會員機構應至「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
網站」即時正確申報資料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690
號
函 |
主 旨:本會「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已自 96 年 2 月起正式
開始啟用,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應確保申報資之確性及時效性,請 查照。
說 明:一、各銀行及票券公司應依本會 96 年 1 月 17 日金管檢資字第 09601
74003 號函確實辦理申報,為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請稽
核單位定期查核申報作業流程之控管機制及勾稽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另應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列入作業風險管理之控管及考核之一。
二、依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金融機
構應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資料,倘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情節重大者
,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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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4 月號 第 8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