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繳付業務服務費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五)字第
0965000479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五)字
第○九五○○四一八六六○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 期 87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4 月號 第 9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0041866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