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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公告「活期(儲
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前述約款範本自 99 年 02
月 28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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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09800351080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並自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
附 件: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條文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
存款人簽章:
存款行簽章:
存款人茲向存款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
額之功能。
□(二)附加金融功能:□電子錢包、□其他: 。
存款人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
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前言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
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辦理。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個月未領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
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
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 (密碼變更)
存款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存款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存款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
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
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 (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存款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五條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
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六條 (存摺補登)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______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______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______萬元,除另有約定外
,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七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存款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存款
行應於調整○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
示之。
第八條 (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
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
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存款人得通知存款
行,由存款行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一、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第九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
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
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
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
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存款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
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國內提領外幣)
存款人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
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存款行掛牌外
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金額扣帳(手續費詳如第十五條)
。
第十二條 (外幣交易授權結匯)
存款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存款行為中華民國境內
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
續。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存
款行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存款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
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
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第十四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______次
(不得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
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
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存款行指定處所辦理解
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
(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款行得將
金融卡註銷。
第十五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台幣(以下同)○元(最高不
得超過 6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 17 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免費。□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免費。□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
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
繳回舊卡,免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存
款行者,存款行並應對存款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由,應由存款行負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
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
人已為給付。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
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
之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第十七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
款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八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約定事項發生爭議時,存款人與存款行合意以______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金融帳
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
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其個人資料。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
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一條 (申訴管道)
存款行應於契約載明申訴專線:
□電話:____。
□傳真:____。
□電子信箱(E-MAIL): 。
□其他:____。
第二十二條 (文書之送達)
存款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
存款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存款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存款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存款行仍
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一式____份,由存款行與存款人雙方各執____份,以
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存款人: (簽章)
存款人地址:
存款行: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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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