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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視為存款,不得納入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
之存款總餘額,並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
金」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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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399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
定所訂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
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三、銀行因將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後,於計算法定比
率或限額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函令發布日起一年內調整至法令規定
之比率或限額。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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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4 期 2701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