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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開發國內外信用狀之申請,對於應收信用狀款項表外之授信資產
,應於轉列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產後,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確實評估以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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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13997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
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
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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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06 期 1764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8 月號第 1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