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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監理及稽核等業務負責人員
均應依此調整方式,以符合該辦法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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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1760
號
函 |
主 旨: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5
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 100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00078330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蔣○禹)、斐商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
○豪)、法商法○○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
)、法商東○○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
荷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
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瑞士商瑞○○貸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偉)、香港商香○○○○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廷)、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都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村○○保)、新加坡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何○崑)、新加坡商新○○○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吳○明)、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馬○○一)、日商三○○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中○○進)、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
豪)、西班牙商西○○○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
○明)、法商法○○黎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銀
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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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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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金管銀外字第 100000783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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