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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
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期間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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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701054100
號
函 |
主 旨: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
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
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12 月 6 日銀財字第 1060004
0751 號函及中央銀行 107 年 3 月 5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0694
6 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
理性,定期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