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有關「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
有資本之調整」,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
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600280540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
有資本之調整」對於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之計算方式一案,請轉知會員機
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06 年 11 月 14 日(
106 )台消企字第 0738 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巴塞爾資本協定Ⅲ規定及其他國家作法,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得與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
扣除,且依我國現行規定亦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計算,爰請轉知會員機
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鴻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