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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信用卡停卡戶之溢繳款處理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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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802144360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停卡戶之溢繳款處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有部分信用卡發卡機構就信用卡停卡戶之溢繳
款處理,有未妥之處,請轉知會員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以保障持
卡人權益:
(一)現行發卡機構就停卡戶之溢繳款,係依「信用卡業務會計制度範本
」第七章之規定帳列「其他預收款、其他應付款或暫收及待結轉款
項」等屬負債類科目,惟對久未處理之懸帳,有部分發卡機構逕認
可於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時效消滅後或符合其內部規範所訂之一
定期間後將其轉列為其他收入,核有未妥。
(二)查停卡戶之溢繳款所有權仍屬持卡人,發卡機構對該溢繳款自應依
前開會計制度範本規定帳列負債科目,並應積極通知持卡人指示發
卡機構進行後續處理,此與請求權人逾請求權時效未為請求之情形
不同,發卡機構不應以已逾民法第 125 條所定請求權時效或以符
合其內部規範為由,而逕行將該溢繳款轉列其他收入。故請發卡機
構應切實依前開會計制度範本規定,將溢繳款帳列「負債科目」至
帳戶結清為止,不得轉列為其他收入。
(三)發卡機構應積極通知有溢繳款之停卡戶(包含到期未續卡、掛失未
復卡、申請停卡、強制停卡及其他原因停卡者)指示發卡機構處理
該溢繳款,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就前開事項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及
內部控制程序;另應依疑似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確認溢繳款
來源之合理性。
二、查現行「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
9 條第 5 款第 1 目規定已將「客戶無正當理由且與其身分、收入
明顯不相當,突然同一營業日累計溢繳且領取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之
金額者」納入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惟考量持卡人於同一營業日
累計溢繳金額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且與其身分及收入顯不相當時,無論
後續係領取現金或作為刷卡消費,發卡機構仍宜辨識是否屬疑似洗錢
之交易。爰請貴會就上開規定於實務運作上刪除「且領取」之文字一
節,惠示卓見,並於文到一個月內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