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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立存款帳戶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8743470
號
函 |
主 旨: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88) 北商銀業字第○四七○三號函。
二 有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委員會僅具當事人能力並不
具法人人格,本無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其主任委員以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名義所為之一切法律行為之效果,仍應歸屬其個人。爰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名義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其退票紀錄與主任
委員個人之支票存款戶退票紀錄合併計算,有其必要。
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立支票存款或儲蓄存款帳戶,必須以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名義申請,但該委員會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有
關其開戶往來印鑑及簽章方式,係屬開戶人與銀行間約定事項,惟為
使上該帳戶與主任委員個人帳戶明確區分,如同時留存管理委員會印
鑑及主任委員私章,較不致產生糾紛;如遇主任委員改選、變更時,
因其戶名巳不同,考量其票據信用紀錄之區分,建議參照台北市銀行
公會民國七十年六月九日會業字第○六一○號函釋,其支票存款帳戶
宜請照結清手續辦理。另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所開立之活期或
定期存款帳戶,如遇主任委員改選、變更時,是否比照公司負責人變
更處理方式辦理乙節,建議參酌開戶時雙方之約定或該帳戶實質法律
關係之歸屬處理。
四 對於未能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管理委員會,參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十五條,不具當事人能力,在私權爭執之處理上,更形困難,
尚不宜適用本部歷來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開戶之相關規定及函
釋,其如擬開設存款帳戶,宜請以私人名義辦理。
五 隨函檢附台北市銀行公會民國七十年六月九日會業字第○六一○號函
影本乙份。
(註:附件略)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12 月號 第 73-7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