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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逾期保證之清理轉銷,準用「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38963
號
函 |
主 旨: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逾期保證金額等之清理轉銷,準用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三三一六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銀行逾期放款催收
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並應依本函說明規定加速轉銷呆帳。請 查
照。
說 明:一 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六十條條文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
證時限表期貨業及票券業修正案,業餘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總統
公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改營業稅法降低金融業營業稅
率,貴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四年內增加收益之相當數額,應全
數作為加速轉銷呆帳之用;巳無呆帳可資轉銷者,應全數作為提列保
證責任準備之用。有關保證金責任準備在所得稅法上費用之認列,請
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 自本規定頒布後,貴公司逾期保證金額比率不得超過本 (八十八) 年
四月底之逾期保證金額比率水準,超過部分應於本年九月底前改善。
另請於本規定公布後一個月內,配合預算之編列,擬具以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為期間之加速轉銷呆帳計畫報部。除經本
部另案核准外,貴公司至九十二年六月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應降至百分
之一。
三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以後,貴公司逾期保證金額比率如仍未低於百分之
一者,應透過增資或合併等方式,將逾期保證金額比率降至百分之一
以下,在逾期保證金額比率降至百分之一以下前,前開增加收益之相
當數額,並應繼續全數作為轉銷呆帳之用。
四 貴公司應指定專責單位,加強控管,以落實加速轉銷呆帳計畫及前開
增加收益之相當數額全數作為加速轉銷呆帳政策,每月並應將執行情
形提報董事會及本部。
五 說明一所稱「降低營業稅稅率增加收益之相當數額」,係指依營業稅
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貴公司當月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
分之三之相當金額。
六 檢附「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及票券金融公
司轉銷呆帳分年計劃表各乙份。
(註:一 附件略。
二 「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請參閱八十八年九月號第十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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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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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10 月號 第 33-3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