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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應依「金融機構
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3490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
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
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查部分金融機構辦理循環動用之信用貸款業務,其承作方式係對現有取得
金融卡之存款客戶,提供一定金額之無擔保信用額度,並將該信用額度建
立於金融卡內,供客戶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循環動用,因其性質已符合上
開應注意事項第 1 點有關現金卡業務之定義,金融機構應依規定辦理,
爰重申如主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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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9 月號 第 8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