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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配合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對伊朗制裁
,金融機構不得與伊朗銀行新增帳戶往來關係、開設新分行、持有債券及
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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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020004720
號
函 |
主 旨:為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
怖主義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對伊朗制裁,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確實依
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確實建立對伊朗貿易往來之金融制裁對象名單,執行控管機制。
二、在聯合國未解除對伊朗經濟制裁前,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與伊朗銀
行新增帳戶往來關係。
三、在聯合國未解除對伊朗經濟制裁前,不得在伊朗開設新分行、子行或
代表人辦事處,且不得持有該國債券及放款。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0 月號 第 8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