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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 104.01.30 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
銷訂約管理辦法」,並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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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0224
號
函 |
主 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
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
0220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陳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管理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並請貴會儘速配合研議訂定或修
正相關授權規定及自律規範,以利業者遵循。
二、配合旨揭管理辦法第 22 條已增訂信託業辦理瞭解客戶作業相關資料
內容及分析結果,得經客戶以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
認之規定,刪除本會 100 年 10 月 28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31
50 號函發布旨揭辦法問答集之十二(四)問答。併檢送修正後問答
集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0220 號
全文內容: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
分條文。
附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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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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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3150 號函,發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
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之十二(四)問答刪除。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7011713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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