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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規範,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
3.31 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 號令規定辦理,又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亦應參照該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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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100208161
號
函 |
主 旨: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 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檢附本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 號令影本及其
修正對照表各 1 份。本會 101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
28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本會檢查
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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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1100028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