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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作社如基於減輕社務行政成本,又所餘監事仍能單獨行使職務,得再行
斟酌監事補選延至明年常年社員代表大會一併辦理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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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110138537
號
函 |
主 旨:所詢貴轄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監事遺缺,可否准其延至明(112
)年度常年社員代表大會辦理改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5 月 18 日府財務字第 1110184737 號函。
二、該社監事餘 2 人,即將於明年初常年社員代表大會辦理理監事之全
面改選,基於減輕該社之社務行政成本,以及所餘監事仍能單獨行使
職務之前提下,該社得再行斟酌監事之補選延至明年常年社員代表大
會一併辦理改選。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