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管會已洽悉銀行公會所呈報關於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處理作
業事宜,並請相關會員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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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700067290
號
函 |
主 旨:所報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
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
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
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會 97 年 2 月 13 日全信字第 0384-1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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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