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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01.01 起,應按季於網站公
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轉投
資事業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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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2557
號
函 |
主 旨: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
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 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中國輸
出入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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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7 月號 第 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