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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對於國內授信戶以自行本人之黃金帳戶辦理新臺幣或外幣質借得自主
衡量,惟所質借幣別應與黃金帳戶之計價幣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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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外)字第
10300043330
號
函 |
主 旨:第○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授信戶以本行登載客戶黃金買賣與保管業務之帳戶
(下稱黃金帳戶)為擔保,申請辦理質借新臺幣或外幣,或供其授信往來
之正、副擔保之適法性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奉 交下第○商業銀行 102 年 12 月 16 日一總審鑑字第 102
0042271 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 103 年 2 月 17 日台央外柒字第
1030005026 號函辦理。
二、銀行得自主衡量是否接受國內授信戶以自行本人之黃金帳戶辦理新臺
幣或外幣質借,惟所質借幣別應與黃金帳戶之計價幣別相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