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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條文說明對照表第 2 條之
說明欄第七點敘明,轉帳或匯兌等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此種類
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提供,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
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第 1 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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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合)字第
10500902700
號
函 |
主 旨:行政院業核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
至第 19 條之 2,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轉知所屬各會
(社)員機構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5 年 1 月 22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96904 號書函轉行
政院 104 年 12 月 3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73B 號及院臺消
保字第 1040155809B 號函辦理。檢送該二函及附件影像檔各一份。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
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
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
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爰依據同條第 2 款授權規定訂定旨揭準則。
三、查旨揭準則條文說明對照表,其中第 2 條之說明欄第七點,業敘明
「……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轉帳或匯兌等)
,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因…服務經即時
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
爰非面對面交易倘符合該款條件者,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吳○慶)、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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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