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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銀行承作特定境內外放款項目,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2 條「住宅建
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及訂定存款總餘額、貸款資金實際用途、風
險控管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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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係指銀行
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
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之放款(包括銀行辦理地上權住
宅融資、地上權開發案之建物使用權銷售融資)。但其轉列之催收款
餘額,免予計入。
二、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下列項目之
境內外放款,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一)用於興建或購置下列建築物種類之放款:
1.公私立各級學校。
2.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
所、其他醫療機構。
3.政府廳舍:
(1)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
設施。
(2)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
5.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
6.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含其設立工
廠所使用之土地及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
庫、生產實驗室等。
(二)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
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制之放款。例如: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
(四)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三、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存款總餘額,包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轉存款、新臺幣及外幣存款,但不計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
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之銀行同業存款,及銀行辦理結構型商
品所收之本金。
四、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
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第二點各款之情事,應
即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額控管。
五、銀行應確實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擔保品價值,並注意
借款人授信金額及還款能力之相當性,加強審查借款人之還款來源。
六、銀行應將第二點所列項目之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
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八十年三月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二九四
八六三號函、八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一○九六三號
函、八十一年四月九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一七三八○六二號函、八十二
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二二一二六七○號函、八十二年十月
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五五四五八號函、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台
財融字第八二○五○一二四一號函、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融字
第八二二二一八八七三號函、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融字第八六
六二○一七六號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字第八六六三九八
九七號函、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三二七二八號函、八
十七年七月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三二七三四號函,本會九十八年五
月五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八○○一五九六六○號函、一○○年四
月二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一四三三號函、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一○○○七九○○號令、一○四年
十二月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八○九一○號函、一○五年四
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五○○○八一一八○號函、一○六年八
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一六一三六○號函、一○六年十二
月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五三九三○號函,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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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66 期 39842-3984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3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01294863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4 月 23 日台財融字第 800110963
號函,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1 年 4 月 9 日台財融字第 811738062
號函,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9 月 23 日台財融字第 822212670
號函,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10 月 16 日台財融字第 821055458
號函,廢止。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台財融字第 820501241
號函,廢止。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822218873
號函,廢止。
8.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4 月 29 日台財融字第 86620176
號函,廢止。
9.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8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86639897
號函,廢止。
10.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台財融字第 8773272
8 號函,廢止。
11.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台財融字第 8773273
4 號函,廢止。
12.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5 月 5 日金管銀
(一)字第 09800159660 號函,廢止。
13.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010001433 號函,廢止。
14.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廢止。
15.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2 月 4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400280910 號函,廢止。
16.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4 月 26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500081180 號函,廢止。
17.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600161360 號函,廢止。
18. 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600253930 號函,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