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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點相關規定並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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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80218961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本會一○八年六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三一四一一八號令所
核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
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具「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
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資產基礎證券」性質之債券,得
依該規定投資。
二、商業銀行投資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除應依「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限額規定」辦理外,為管理集中度風險,就該種類證券之原始
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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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227 期 5624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