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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詢消費者小額貸款契約書第二十一條規定是否符合誠信、公平與平等互
惠原則及與本部所公布之個人購屋或購車貸款契約範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是否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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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17120
號
函 |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國際商業銀行消費者小額貸款契約書第二十一條規定
是否符合誠信、公平與平等互惠原則及與本部所公布之個人購屋或購車貸
款契約範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是否有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處。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四九二號函
及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九三號函辦理。
二、本部公布之「個人購屋或購車貸款契約範本」,並未排除銀行與借款
人個別商議期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權利。
三、另為提醒貸款人有關銀行得加收違約金,本部另於八十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以台財融第八○○四一一○二五號函釋示,「金融機構計收違約
金,應於放款契約書中載明……,惟此一違約金條款不得以定型化契
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