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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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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055
號
令 |
全文內容: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
附「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4 月號 第 37-50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4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25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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