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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概括條款之認定標準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228
號
令 |
全文內容:配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以下簡稱選聘辦法) 之條次變更,茲規定符合該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符合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資格 (專業理事)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 具有完整一任期之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經歷者。
(五) 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副理以上職務二年以
上者。
二、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 (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
之人)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 (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
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四) 任職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七年以上且曾任經
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本會 93 年 9 月 30 日金管銀 (三) 字第 0938011649 號令,自即
日起廢止。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
處、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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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7 期 22717-2271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1 月號 第 95-96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38011649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3 月 17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6004705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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