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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公開標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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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072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訂定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公開標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
序: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不良債權後,應即循程序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相關資訊。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銀行出售不良債權時,則由母公司公告申報之。
二、金融機構標售不良債權之公告,須刊登於該金融機構業別之公會網站
,俾資產管理公司獲得相關資訊後,逕向各金融機構索取更詳盡之招
標資料。另自公告日起至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止,至少須為 7 天,
且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後至決標日,亦至少須為 7 天 (以工作日為
準) ,以利資產管理公司於領件後有充分時間評估該等不良債權。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請轉知會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至六組)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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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5 期 2251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1 月號 第 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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