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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規定,將其不良債權出售予以收購金融機
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
,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銀行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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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236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
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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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94 期 1313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