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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所進行之資金融通行為,非得排除
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同業拆款,尚不得排除該條有關利害關係人規
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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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00240090
號
函 |
主 旨:所報日商瑞○實業銀行函詢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辦理同
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時,是否應受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案之研
析意見一案,貴會研擬意見尚無不妥,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7 月 20 日全授字第 1010001302A 號函。
二、本案日商瑞○實業銀行所詢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母行所屬海外子行
對其客戶辦理貿易融資,而由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替其母行之海外子
行先將款項撥付予客戶,因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交易對象為母行之
海外子行,非申請貿易融資之客戶,尚無本會 93 年 9 月 21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38011606 號令之適用。另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
行所屬海外子行所進行之資金融通行為,亦非財政部 82 年 5 月 1
9 日台財融字第 821143861 號函所稱得排除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規
定之同業拆款,尚不得排除銀行法第 32 條等利害關係人規定之適用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一)、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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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1 月號 第 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