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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 103.04.09 起,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而舉辦贈品
贈獎等業務推廣活動,且其贈品之單一價格以 500 元內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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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133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為恪遵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銀行業舉辦贈品贈獎等業務推廣活動
時,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並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
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二、銀行業為維持與客戶關係、其他業務推展或企業形象宣導等非吸收存
款目的,舉辦與存款業務有關之贈品業務推廣活動時,贈品之單一價
格以新臺幣五百元內為宜。
三、本令適用對象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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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64 期 1154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3 年 6 月號 第 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