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依臺美 IGA 規定,金融機構如辨識特定公益信託係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外
國實體,則該帳戶無須進行申報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600207200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公益信託」是否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
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以下稱臺美 IGA)無須
受審查、辨識及申報之實體帳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6 年 8 月 21 日中託查字第 1060000411 號函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 106 年 8 月 9 日中信銀字第 1062227960143 號
函辦理。
二、依臺美 IGA 附錄 I 之內容,金融機構應申報之實體帳戶係帳戶持
有人為(1 )特定 AIT(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實體;(
2 )未參與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金融機構;(3 )消極非
金融機構外國實體,且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之人有美國公民或居住者
。而消極非金融機構外國實體之定義係指非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外國
實體」之實體。
三、就公益信託部分,金融機構(銀行及信託業者)仍應辨識公益信託所
持有之帳戶是否屬前揭說明之應申報帳戶,如公益信託屬積極非金融
機構外國實體,則該帳戶無須進行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
副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