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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特約商店登記為便利商店業或超級市場業者,其受政府委託代徵收
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可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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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410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信用卡特約商店登記為便利商店業或超級市場業者,可受各級政府委
託代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前揭代徵
收及代收可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
二、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產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
紛,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協助持卡
人解決。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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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28 期 5390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