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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函詢金融控股公司指派其持有已發行全部股份之金融機構於轉換前之
原任法人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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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0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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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函詢金融控股公司指派其持有已發行全部股份之金融機構於轉換前之
原任法人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九一-一五九二號申請書。
二、按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問題,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就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意旨,係為提供金融控股公司
於轉換設立時選擇指派其持有已發行全部股份之金融機構董事及監察
人之過度彈性規定。準此,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依金
融控股公司法上揭規定,得經股東會決議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繼續擔
任轉換後之金融機構董事及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惟該規定並非
強制該轉換後之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必須由轉換前之金融機構董事
、監察人繼續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至於原任法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金融控股公司指派子公司董
事、監察人問題,基於法人董事、監察人任趣係屬過渡問題,為符合
法人股東為一人公司之管理精神,金融控股公司自該等原任金融機構
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應指派自然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行
使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