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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得委外辦理信用卡行銷作業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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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1530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機構在內稽內控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得委外辦理信
用卡行銷作業,且金融機構應事先審核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
作業程序,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括下列各
項: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單一發卡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
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應檢視過去委託該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應包含對該公
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
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處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資訊室) (並請刊登本局金
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6 月號 第 43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11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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