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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告自 100.01.25 起迄 104.12.31 止,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
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認定事宜,並應確實依所報 100 年度預定辦理測
驗之工作計畫辦理測驗,並依成本收取報名費、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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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000015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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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核准貴院為本會認定之「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
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及貴院 100 年 1 月 10 日金測字第 1000000018 號函辦理。
二、貴院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民國 100 年 1 月 25 日起迄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所報 100 年度預定辦理測驗之工作計畫,
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測驗
事宜。
三、貴院辦理證照考試,其報名費、證照費等應依成本收費,並請將相關
核算資料報會備查。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許○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請刊登網站)、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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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8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