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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應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於附註揭露事項
增列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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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合字第
09930005120
號
函 |
主 旨: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
次修訂條文及「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修正條文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茲規定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附註應增加揭露事項如說明,
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為詳盡表達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評估情形,信用合作社應於財務報
表附註揭露事項增列「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放款及應
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其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應於「應收帳
款明細表」及「貼現及放款明細表」中增列「折溢價調整」欄位,參
考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各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報表附註,仍請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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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3 月號 第 10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33000374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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