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機構應於 103 年 3 月底前辦理全面取消靜止戶措施,並依契約約
定條件計息;若有資料不完整之靜止戶或涉不同業務服務系統整合等因素
者,應依簡便結清手續協助辦理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200342830
號
函 |
主 旨:有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要求各金融機構 3 個月內主動全面無條件解
凍靜止戶,予以計息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立法院 102 年 12 月 4 日第 8 屆第 4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1 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辦理。(檢附上開會議議事錄電子檔)
。
二、各金融機構請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旨揭通過提案,於明(103 )年 3
月底前,辦理全面取消靜止戶措施,主動將既有靜止戶回復為正常戶
,並依存款契約之約定條件計息,且現行異常帳戶之監控機制仍應續
予維持,以保護存款帳戶安全。
三、針對金融機構現行電腦系統之靜止帳戶請依說明二之期間內,主動回
復為正常戶。就部分金融機構因設立年代久遠或合併等因素,有電腦
化前資料不完整之靜止戶,執行上有困難,或涉不同業務服務資訊系
統整合較複雜等因素,需較長時間處理者,併請督導應依貴會(銀行
公會)所研訂之簡便結清 /重新啟用等手續,於存款人申請恢復往來
或結清帳戶時,協助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
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