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為避免房貸壽險業務衍生之消費爭議發生,銀行(含信用合作社)法遵單
位應確認內部作業規範符合金融機構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並納
入教育訓練;稽核單位應納入稽核重點,並辦理專案查核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530000630
號
函 |
主 旨:茲重申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請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切實辦理,並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導正銀行辦理房貸壽險業務衍生之保費繳付爭議、解約金爭議、銷
售爭議等,本會前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
1680 號函,業已規範金融機構辦理前揭業務應遵循事項,並責請應
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一)銀行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
不當勸誘。
(二)銀行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確實瞭解客戶之需求,提供適合之商品
,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具體說明包含保單契約終止之相關
權益影響等重要內容。
(三)回歸以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一般保險商品為主,並須提供期繳型及躉
繳型之商品供客戶選擇。
二、鑒於邇來迭有民眾針對房貸壽險商品衍生之消費爭議提出陳情,顯見
實務作業程序尚有檢討改善之空間,爰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下列
事項:
(一)由法遵單位確認內部作業規範已符合該函規範,並納入教育訓練事
項。
(二)稽核單位應將本項業務納入內部稽核重點,並辦理專案查核,於 1
05 年 6 月底前將查核報告報會。
三、爾後,倘金融機構仍有未切實依規辦理致有損消費者權益情事者,本
會將視個案情節輕重依法核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