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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
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
信託之受託機構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
營其他業務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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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053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
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
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之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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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52 期 1205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5 年 5 月號 第 3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