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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因得票率未達標準而沒收時應屬合作社收入之解
釋函一則,自 105 年 3 月 8 日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500007861
號
函 |
主 旨: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轉知。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桂○農)、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吳○傑)、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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