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行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
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驗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銀
行業務,並事先報經財政部認可者。
銀行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行經理之充任,銀行應於充任後十日內,檢
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財政部備查。
依其他法律或銀行組織章程規定而與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職責相當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經理,應具備第一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經
財政部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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