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稱逾期放款,謂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 前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或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 定其清償期。但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 ,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 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