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一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
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
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
信用部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信用合作
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但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
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 |